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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中医学院实验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管理规定

          根据原国家教委、财政部联合印发的《高等学校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管理办法》的通知精神,特制定我院实验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(以下简称物品)管理规定。

第一章   范围

第一条 不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其他物资材料统称为物品。包括易耗品、低值品和材料。
材料: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。如:金属材料、非金属材料、燃料、试剂、化学药品等。
低值品:指价值在500元以下,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,能独立使用的物品。如:低值仪器仪表、工具、量具等。
易耗品: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,不属于固定资产、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。如:玻璃仪器、元器件、零配件,劳保用品、文具用品等。

第二章   计划与购置

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实验教学物品供应及管理工作(包括计划汇总、采购、供应、管理等工作)、教务处设物品库,各实验室不再设物品库,但可根据需要存储少量常用、专用物品。
第三条 根据学院每年实验教学工作安排,结合近年来物品消耗规律,逐步推行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。各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,按学期申报物品计划,上报时间为以通知为准。
第四条 物品计划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用教务处统一表格填报,规格、型号使用日期要填写清楚,数量要准确,并注明用途(即教学、其他)。
第五条 物品计划以二级院系为单位上报,上报计划要经本单位实验室主任、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,方可报教务处。
第六条 为了做好实验教学的物品保障工作,物品的采购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计划和需求进行,以批量方式取得优惠价格为学校实验教学服务;急需的零星、专用物品(教务处库存未备物品)经教务处同意后,可由各使用单位自行采购。自行购置的物品先经各单位管理人员验收,二级学院主管负责人签字后,方可到教务处教学物资供应科办理入库及领用手续。
第七条 采购人员购置物品应负责进行初验;物品入库前应由库保管员、会计人员对物品及报销凭证进行复验;复验合格后,方可办理入库手续;验收中发现问题,采购人员应及时找供货、运输单位办理退、换、赔、补手续。
对于无法办理入库手续的物品(动物类、中药类、农副产品类等),应由采购人员会同具体使用部门共同验收,并办理直购手续,经主管领导签字后,方可办理报销手续。
第八条 物品的供应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,领用计划要根据实际需要认真核算,计划外临时需要可临时申请审批。贵重稀缺和易燃易爆、毒麻品的领用要从严审批。

第三章   库存物品和在用物品的管理

第九条 学院应创造条件改善库房环境,在可能的条件下,逐步配备必要的测量、检验仪器和工具;加强对库存物品的管理、严防损坏、变质、丢失。
第十条 库存物品的保管应做到定位存放,存放有序,帐物对号,便于收发和检查。对于贵重稀缺物品和易燃、易爆、毒麻物品,应实行集中保管,精确计量,并定期进行检查,努力实现库存物品管理科学化。
第十一条 对于低值品、工具量用,教务处和实验室都要建立相应账目,每年教务处与实验室核对一次,每年末各单位管理人员要对自己管理的低值品、工具按帐清查一次,做出盘盈、盘亏、报损、报废表,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,签署意见后。报教务处批准;报损、报废表一式两份,教务处和各单位各留一份。
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抽查、年终清查制度,清查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备案。教务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,应对使用单位备用及在用物品进行抽查,以保证物尽其用,使用合理。
第十三条 材料、低值品和易耗品的对外调拨,作价处理统一由教务处归口审批,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。作价调拨院外的物资一律由院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。
第十四条 教务处要设立物品分类账、库存帐,做到帐、物相符,发现盈亏现象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,分析情况,妥善处理,积极创造条件使低值品、工具实行计算机管理。
第十五条 危险品的采购、保管和发放,按我院危险品管理办法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