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中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
为逐步提高我院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,使学院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。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人员不仅要能使用、管理仪器设备,而且要熟悉仪器设备,并有一定的维修能力,对于一些简单的故障,实验技术人员应能尽快排除,保障正常的教学实验顺利开出。
第二条 凡本室维修不了的设备,须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单,经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签字后交教务处。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,安排维修计划,并经处领导批准后执行。
第三条 对于院内无法修理的设备,经教务处鉴定签字后,方可送院外修理。凡未经批准送院外修理的设备,其修理费用由设备所属部门自行负责。
第四条 维修好的仪器设备,须经报修人员验收合格后签字,并将仪器设备维修单反馈到教务处。
第五条 维修费用较高(大型设备维修或设备大修)时,二级学院提出申请,由教务处统一安排,并报处领导审批。
第六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事故时,使用人员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,对于精密、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损坏事故需报教务处直至主管副院长,根据情节轻重按“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”处理,对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者,要加重处罚。